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下调了,放出去的借款该如何处理?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御用大律师 Author 刘世君
来源:御用大律师
导语
面对这么大的变动,今天很多客户都来咨询我这个新政的内容,大家都关心过去已经放出去的借款该怎么处理?接下笔者就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做个全面的解读。
正文
1.借款合同自实际交付本金之日成立;
2.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一年期LPR”)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每月都有个标准。
举例:
假设出借人2019年8月21日签订借款合同,当日一年期LPR为4.25%;2019年9月21日实际交付借款,当日一年期LPR为4.2%;那么,该笔借款的司法保护利率上限以实际出借借款日即2019年9月21日的标准四倍计算,即年利率4.2%×4=16.8%。
假设该笔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为年利率15%,那么15%的利率法院会全额支持。假设该笔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为年利率24%,那么法院只能支持16.8%!剩余7.2%的利息出借人就无法向对方主张了。
法条链接
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1.对于2019年8月20日之后出借的借款,按实际交付借款当日的一年期LPR四倍计算。
2.对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出借的借款,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举例:
出借人在2018年7月1日实际交付借款,该笔借款的司法保护上限取决于出借人什么时候向法院起诉。假设出借人于2020年8月21日起诉,当月一年期LPR为3.85%,则该笔借款的司法保护利息上限可以参照3.85%×4=15.4%(年利率)。假设出借人拖到2020年9月22日起诉,假设当月一年期LPR为4%,则该笔借款的司法保护利息上限可以参照4%×4=16%(年利率)。晚起诉造成出借人可以增加司法保护利率的上限!当然,如果9月份利率下调,则出借人的司法保护利率上限也随之下调!
1.对于2019年8月20日之后出借的借款,因此时每个月都有一年期LPR标准,故此时借款的司法保护上限不会变化,固定为该月一年期LPR标准的四倍。
2.对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出借的借款,因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故该笔借款的司法保护利率上限会随着起诉月份的不同而对应不同的标准,会发生变化。
1.循序渐进,逐渐将出借的借款回笼,将来选择相对优质的客户继续放单,资质较差的客户可以放弃了;
2.对于一时难以取回的借款,与借款人协商,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增信的措施以换取降低利率的条件;
3.对于信用极差的客户,建议立即起诉,早日取回借款。因为此时不起诉,等其他债权人将借款取走后,就无法讨回借款了;
4.对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出借的借款,选择合适是时机起诉,即等到一年期LPR处于较高位置的时候起诉,以适用较高标准的利率上限。
1.建议今后谨慎考虑是否从事放贷行业!国家打击高利贷的决心非常坚决,没必要顶风作案!可以考虑投资其他行业,比如股权投资等;
2.如果执意要继续从事放贷行业,可以考虑通过信托、典当行等具备金融牌照的渠道放贷,以规避新司法解释的限制;
3.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变相借贷,以规避利率上限的限制,比如通过股权转让并回购的方式等。当然,该方式存有一定的风险,法院可能会根据交易的实质依然认定为借贷关系。
►定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改为4倍LPR!(附新修订的司法解释全文)